一、變更點次。 二、依據外役監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修正。 三、調整原第一點之部分內容,且為區分每日至警局報到及回報監所之事項,分列於 第二點及第三點。
指定返家探視期間應每日至探視地所轄警察機關報到及蓋章並電話回報機關,以強化 收容人動態掌握。
指定返家探視受刑人應依指定時間回監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