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除另有規定外,自公布日施行。
三、另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相關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爰增訂第三項
,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使之與民法一致。
【立法院二讀會之立法說明(立法院尚未公布立法理由)】
一、照委員劉建國等 3 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二、委員劉建國等3 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二十七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自一
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除另有規定外,自公布日施
行。
三、另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相關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爰增訂
第三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使之與民法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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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本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