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27 條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除另有規定外,自公布日施行。
三、另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相關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爰增訂第三項
    ,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使之與民法一致。

【立法院二讀會之立法說明(立法院尚未公布立法理由)】
一、照委員劉建國等 3  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二、委員劉建國等3 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二十七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自一
                  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除另有規定外,自公布日施
          行。
      三、另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相關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爰增訂
          第三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使之與民法一致。」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