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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維護安全秩序作業要點 3
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
1.為維護機關安全及公共秩序,並保護洽公民眾之隱私及安危,爰參考「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維護安全秩序作業要點」第三點、「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維護安全秩序應
  行注意事項」第四點、「臺灣基隆司法大廈安全維護實施要點」第五點、「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暨檢察署加強門禁管理、維護院檢秩序實施要點」第六點之規定,茲於
  第一款至第六款列舉較常見之危害情況,以資明確。另於第七款規定概括條款,以
  免掛一漏萬。
2.就第三款之限制事由,若新聞媒體確實有需求,可透過第五點之途徑向本署事先申
  請許可,由本署審酌新聞自由之保護及相關法益等一切情狀後,另為適當之裁量。
3.至於坊間之手機,普遍具有攝錄影及錄音功能,此時是否予以禁止以及在何種場合
  須予以禁止,應屬執行面細節,允宜由執行單位視狀況處理之,以保持彈性且避免
  過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