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其進入本署: (一)酒醉、服用違禁物品或精神狀態有異常者。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有妨礙本署安全或秩序之 物品者。 (三)未經許可,攜帶攝影、錄影、錄音等器材。 (四)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者。 (五)拒絕安全檢查者。 (六)攜帶導盲犬以外之動物。 (七)其他認為有妨礙民眾洽公、出庭之權益,或擾亂本署秩序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