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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9 條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參酌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第八條規定,明定申請人應建立姓名及名
稱檢核政策及程序,其對象包括參與者、參與者之實質受益人及交易有關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