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參與者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 核政策及程序,以偵測、比對、篩檢參與者、參與者之實質受益人或交易 有關對象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 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法人或團體。 申請人執行姓名及名稱檢核之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十一條規定之期限進 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