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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4 條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本條參酌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又創新實驗多屬運用科技取得參與
者身分證明資料,爰於第五款但書明定依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創新實驗計畫得以身分證
明文件影本或影像檔,輔以其他管控措施辦理之業務,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