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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 10 條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一、本條參酌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申請人應建立
    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以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並於實驗期間依辦理情形定
    期檢討改進該政策與程序,俾該實驗之商業模式更能符合實際業務需要。主管機
    關於核准創新實驗個案時,將依其業務特性,規定申請人定期報告之報告頻率並
    說明前揭相關檢討,作為後續監理及檢討法規之參考。
二、鑑於申請人應於辦理創新實驗期間,有效落實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監控,爰於
    第二項明定其應監控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基本樣態,主管機關將規定申請人於
    定期報告中納入相關辦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