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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 10 條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財團法人針對依第八條規定之薪資支給基準及第九條規定之獎金及其他相當於獎金之
給與之管理規範,應因應財團法人之業務執行及財務狀況等因素調整,避免影響財團
法人之永續經營,爰參酌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第七點規定,明
定財團法人應予定期檢討,並應經董事會決議後送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