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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5 條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參酌商業會計法第七條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十二條規定,明定財團法人會計之記帳
本位幣及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