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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公發布日: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第 5 條
財團法人會計,應以新臺幣為記帳本位幣,並以元為單位,新臺幣以外之
貨幣應折合為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