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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9 條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關於淨值變動表得依預算、決算不同需要,分別編製淨值變動(預計或決算)表。又
關於淨值變動表之內容,參酌原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共通性淨值變動表科目參考表予
以明定,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