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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公發布日: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第 19 條
淨值變動表得依預、決算性質分別製作,其內容應包括基金、公積、累積
餘絀及淨值其他項目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情形及期末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