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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6 條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參酌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明定本準則第十四
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之財務報表,應由董事長、執行長或該等職務之人及會計主
管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