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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3 條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參酌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規定,第一項明定財團法人更換新帳簿之
記載方式及處理作法;第二項至第三項明定記帳錯誤之記載方式及處理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