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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公發布日: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第 13 條
更換新帳簿時,應於舊帳簿空白頁上,逐頁加蓋「空白作廢」戳記或截角
作廢,並在空白首頁加填「以下空白作廢」字樣。
記帳錯誤如更正後不影響總數者,應在原錯誤上劃紅線二道,將更正之數
字或文字書寫於上,並由更正人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或另開傳票更正,以
明責任。
記帳錯誤如更正後影響總數者,應另開傳票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