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 一、訴訟組之任務除最高法院行言詞辯論案件之撰狀及到庭執行職務外,應予多元化
,以強化檢方之法律論述能力。
二、非常上訴案件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
必要,或對法之續造有重要意義,有詳加研究之必要,檢察總長得指定訴訟組檢
察官承辦或協辦。又最高檢察署可能為憲法訴訟法第六條之當事人(相對人)或
同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專業意見提供機關,故有由檢察總長指定訴訟組辦理
憲法法庭案件之必要。
三、目前第一審、第二審檢察官承辦案件,發現所持法律見解與不同高等檢察署、分
署或其管轄之地方檢察署歧異,並涉及原則上重要性者,雖可向法務部刑事法律
問題審查小組提報,但僅能就抽象法律問題提問,且往往緩不濟急。因檢察總長
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法官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有指揮
監督全國各級檢察署職權,得就個案之法律疑義提供具體指示,故有將提供法律
意見予檢察總長作為訴訟組任務之一之必要。又法務部就其所執掌法規制定及修
正之研擬,常請各級檢察機關提供意見,訴訟組檢察官承辦最高法院行言詞辯論
案件及非常上訴案件,對於相關法規有無修正必要有一定程度之了解,可提供修
法意見予法務部。
四、檢察總長指定之其他事務,例如政府機關來函詢問法律與司法實務事項之答覆。
五、本點所定之訴訟組任務並無專屬性,相同任務檢察總長得指定予其他檢察官或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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