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返家探視實施要點 3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依受刑人特別獎賞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累進處遇晉至二級以上,有期徒刑執行逾
三分之二,且最近二年內無違規之受刑人,得給予返家探視之獎勵,每次不得超過三
十六小時,但不包括在途時間,在途時間由典獄長斟酌受刑人返家探視路程決定,並
告知受刑人。原第三點因部分內容有違受刑人特別獎賞辦法之規定,恐有違反法律優
位原則之疑慮,爰予修正。
民國 107 年 08 月 24 日
受刑人每月申請返家探視之次數與實施期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