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受刑人於返家探視期間之相關應遵守事項更臻明瞭,爰將現行第四點之規定酌做 文字修正,並將現行第五點移列至第五點第四項之規定。
為避免受刑人返家探視期間對於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等 ,有騷擾、跟蹤、糾纏或其他不法行為,爰於本點次增列相關規定。
本點未修正。
規定受刑人於返家探視期間須謹守本分,不做違法犯紀有損監譽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