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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 第 9 條
民國 106 年 09 月 14 日
審議會審議之事項,涉及國家整體資恐防制風險與規劃,且涉及特定人、法人或團體
之金融活動權益,影響甚大,爰明定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且應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