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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處理機關員工或民眾陳情案件要點 3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本點明定相關陳情案件若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範,得不予處理。惟仍
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