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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8
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附件五修正說明》
同上開修正說明。
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一、同上修正意見修正刪除「陪同」、「借調檔案送至檔案應用閱覽處所」,並增加
    「事先備妥檔案待用」,與「必要時」,等字。
二、原附件四改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