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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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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於約定時日持本署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本署為民服
    務中心附設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用檔案。
    申請人應先辦理身分登記,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核對無訛後,始准應用
    檔案(附件五)。本署業務承辦單位事先備妥檔案待用,必要時,應
    通知資訊人員到場維護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