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申請人於約定時日持本署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本署為民服 務中心附設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用檔案。 申請人應先辦理身分登記,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核對無訛後,始准應用 檔案(附件五)。本署業務承辦單位事先備妥檔案待用,必要時,應 通知資訊人員到場維護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