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點明定人民陳情之受理及處理方式。 二、第一款規範書面陳情方式。 三、第二款規範陳情人親至本署陳情及處理方式。 四、第三款規範多人陳情或團體陳情處理方式。 五、第四款規範危險物品處理方式。 六、第五款規範陳情類型及分辦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