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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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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陳情案件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以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陳情者,應載明姓名、聯絡方式(
      如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及具體陳述事項,由
      承辦組室受理,必要時得會同政風室,共同處理。
(二)民眾親至本署以言詞或書面陳情者,由本署當日督導官受理陳情案
      件,並製作陳情紀錄,載明言詞陳情事項或書面陳情之要旨,並向
      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後,據以會辦相關業務
      組室。如有需要得請業管組室人員予以說明,以適時化解爭端,解
      決問題。
(三)遇有多數民眾或團體到本署陳情時,應將陳情人接待至會客室,由
      本署當日督導官先行處理,並告知業管組室人員,必要時得會同政
      風人員處理;其人數眾多者,應請陳情人推派代表,最多不得逾三
      人。
(四)本署督導官、業管承辦人員或政風人員應注意觀察陳情人有無攜帶
      危險物品,如發現顯有合理可疑時,應立即作適當處理並作成紀錄
      陳核。
(五)陳情案件之內容涉及風紀或貪瀆不法等情事,交由本署政風室處理
      ;若涉本署所屬機關顯有處置不當者,由本署相關組室轉交所屬機
      關處理,並應予後續追蹤及督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