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 14
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一、本點新增。
二、配合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之三規定及立法意旨,分項規定有關偵查中偵查保密令
    之撤銷變更程序之注意事項。受偵查保密令之人或營業秘密所有人,對於檢察官
    撤銷或變更偵查保密令之處分,得聲明不服。
三、應受偵查保密令之人或應保密之內容增加時,檢察官得依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之
    一規定,必要時對擴張部分另行核發偵查保密令。因係檢察官本於職權所新發之
    命令,故不得聲明不服,以避免偵查程序延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