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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4
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一、訂定受理申請應用檔卷之權責單位、審核流程、准駁決定期間,以及核准決定之 書面要式記載事項。 二、參考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