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案件,如認其不合規定程序或資料不全者 ,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 申請。 申請案件受理後,由檔案管理單位會請業務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提供 審核意見,並至遲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 申請人(附件二)。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