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 ,爰予修正名稱,並符合審檢分隸原則。 同上,修正本署機關名銜為「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
一、訂定本須知之目的。 二、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爰訂定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