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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
,爰予修正名稱,並符合審檢分隸原則。

同上,修正本署機關名銜為「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
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一、訂定本須知之目的。
二、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爰訂定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