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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第 21 條
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配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明定法院或檢察機關
沒入刑事保證金、利息作業程序,以利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