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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第 21 條
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沒入刑事保證金確定後,應製作繳款書請代庫銀行
於三個營業日內,將刑事保證金、利息撥歸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