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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第 14 條
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一、法院或檢察機關辦理具保人具領刑事保證金、利息手續,應嚴謹審核具保人身分
    之程序。
二、為利法院或檢察機關妥適辦理發還作業,明定法院或檢察機關無法辨識到場者之
    處理程序。所謂其他足以證明身分真正之文件,如健保卡、駕照、戶口名簿等。
三、具保人委任他人代領刑事保證金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