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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辦理法醫師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作業要點 4
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
明定本所為督導繼續教育課程之辦理情形,得請申請團體檢送參加人員出席時數及研
習證明之發給情形等資料,以利後續進行適當之督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