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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辦理法醫師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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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妥適辦理法醫師繼續教育課程
    積分審查認定事宜,爰依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第九條訂定本要點
    。
二、申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以下簡
    稱申請團體)辦理繼續教育課程,應於舉辦日期三十日前,檢附載明
    下列事項之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
(一)研討會議程、論文、專業領域壁報、演講稿、例行教學活動計畫或
      網路繼續教育、醫學雜誌通訊課程內容。
(二)講授、演講者符合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第三條所定資格之一之
      證明。
(三)課後考核方式(擔任講授、演講者及發表論文或壁報者免附)。
(四)擬授與參加者之積分。
    前項文件有欠缺者,本所得限期請其補正,並於補正後進行審查。
三、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採計,以實際授課時數為限,不含報到、開幕、
    致詞、考核、休息等。
四、為督導繼續教育課程之辦理情形,本所得要求申請團體檢送參加人員
    出席時數及研習證明之發給情形備查。
五、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審查認定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團體。
六、申請團體對於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審查認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接獲
    本所之書面通知後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複審,逾期不予受
    理;複審之申請以一次為限。
    複審之申請,以本所收受書面之日為準。
七、本所設繼續教育小組,辦理法醫師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事宜。
八、繼續教育小組置組長兼審查委員一人,事務人員二人,由本所內部人
    員兼任;外聘專家學者一人任審查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為申請團體負責人。
(二)為課程講授者、演講者。
(三)為論文或壁報作者。
(四)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審查有偏頗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