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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辦理法醫師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
9
九、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為申請團體負責人。
(二)為課程講授者、演講者。
(三)為論文或壁報作者。
(四)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審查有偏頗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