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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辦理法醫師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作業要點 9
九、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為申請團體負責人。
(二)為課程講授者、演講者。
(三)為論文或壁報作者。
(四)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審查有偏頗之虞者。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