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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辦理法醫師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作業要點 2
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
明定申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應檢附之文件及欠缺
時之補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