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查認定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以下簡 稱申請團體)辦理繼續教育課程,應於舉辦日期三十日前,檢附載明 下列事項之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 (一)研討會議程、論文、專業領域壁報、演講稿、例行教學活動計畫或 網路繼續教育、醫學雜誌通訊課程內容。 (二)講授、演講者符合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第三條所定資格之一之 證明。 (三)課後考核方式(擔任講授、演講者及發表論文或壁報者免附)。 (四)擬授與參加者之積分。 前項文件有欠缺者,本所得限期請其補正,並於補正後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