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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6
民國 114 年 04 月 07 日
一、點次變更。
二、駕駛人如發生事故,由當事人雙方自行依法處理,並自負損害賠償責任,爰修正
    文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