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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6
民國 114 年 04 月 07 日
一、點次變更。 二、駕駛人如發生事故,由當事人雙方自行依法處理,並自負損害賠償責任,爰修正 文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