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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表揚廉政志(義)工楷模要點 7
民國 103 年 02 月 12 日
廉政志(義)工楷模或被遴薦人員如被發現有不良事蹟,抑或遴薦所依據之優異事蹟
、援引規定如有不實情事,恐嚴重影響廉政志工形象及民眾投入廉政建設工作之意願
,爰規定處理程序,以求綜覈名實。為維護廉政志(義)工楷模之權益及名譽,如發
現其有撤銷資格之事由及必要時,將查明無誤後,始得辦理撤銷資格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