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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使用通譯應行注意事項 8
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為落實聾啞人、不通曉國語人士訴訟權益之保障,明定各檢察機關應於單一窗口聯合
服務中心及開庭報到處備有使用通譯聲請書,供有傳譯需求之當事人或關係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