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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使用通譯應行注意事項 6
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通譯傳譯時須保持高度專注,為避免因開庭時間過久、傳譯內容過多等因素致其過勞 而影響傳譯品質,爰明定檢察官應視實際開庭情形,酌定相當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