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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使用通譯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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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檢察官應視實際開庭情形,酌定休息時間,避免通譯執行職務過勞而
    影響傳譯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