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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無給職顧問遴聘要點 1
民國 102 年 08 月 29 日
一、本要點訂定之目的。
二、按行政院及所屬機關進用顧問管理原則二、(一)、(二)規定略以,機關以不
    遴聘顧問為原則,如業務需要擬遴聘顧問時,宜先檢討其他替代方式,如確無替
    代方式,始可遴聘,經檢討後確有遴聘顧問需求者,主管機關應就遴聘顧問之資
    格條件、對象、人數上限、支領酬勞情形及聘期等相關事項,重新訂定顧問遴聘
    要點報經行政院核准。
三、依上開管理原則所附「顧問性質職稱選用參考表」,選定本部無給職顧問名稱為
    「顧問」。
四、本部調查局及法醫研究所原聘顧問三十八人,依上開管理原則規定檢討改以其他
    替代方式,爰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部所屬機關已不再遴聘顧問,本要點
    以本部為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