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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10
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
修正理由:
1.監獄乃執行單位,相關累犯與非累犯之認定,應以法院裁判宣告為依據。
2.監獄在辦理累進處遇時,若發覺犯次有疑義,仍要依循訴訟程序,待法院裁定更正
  後,再予以變更犯次。
3.條號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