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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使用規範 5
民國 104 年 07 月 27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刪除申請方式之相關規定,爰將第二款之「申請者」修正為「使用者」。
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
規定本部責任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