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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辦理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要點 2
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
訂定辦理收容人評分權責單位,並依本要點第一點修正事項,將原有「違規」一詞,
變更為「違背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