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接獲移交國請求我國遣送該國籍受刑人返國執行徒刑時,應由主管刑事執行之法務 部邀集相關機關指派代表共同考量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及受刑人教化可能等重要事項 而為決定。經決定准許後,即應通知該管檢察署執行移交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