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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 20 條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於接獲移交國請求我國遣送該國籍受刑人返國執行徒刑時,應由主管刑事執行之法務
部邀集相關機關指派代表共同考量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及受刑人教化可能等重要事項
而為決定。經決定准許後,即應通知該管檢察署執行移交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