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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18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為使當事人迅速知曉個人資料遭到竊取、洩漏、竄改或遭其他方式侵害,爰依本法第
十二條規定,明定本部應於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
害時,應儘速查明後由資料外洩單位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