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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9 條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
一、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辦理與業務相關活動之機關,新增法務部所屬機關酌作文字修
    正。
二、目前國內外大學林立,開設課程繁多,足供自行申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檢察官從
    事進修,且為確保進修課程之品質,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三、第二項新增活動之認可及文字順序調正修正。